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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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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74 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42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相关工作,掌握行使职权的必备知识。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加强理论修养和道德修养,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自己的工作或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当事前请假、事后完善书面请假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认真审议,积极发言,有理有据地发表意见,努力提高发言质量。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事项除外。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由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代替职能部门直接处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可以持代表证视察,但不得以常委会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自行回避参与调查等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断改进作风,根据常委会工作任务和常委会的议题安排,每年至少进行二次专题调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为行使职权做必要准备。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活动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联系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模范遵守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活动中的保密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选举单位,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本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他们汇报工作,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牟取违反规定的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任职、兼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本人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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