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制度
(2012年3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一律不得炒股、打游戏、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工作时间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如因公外出、临时外出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向本人所在委(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天考勤由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实做好考勤登记。
第五条 每个工作人员全年考勤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六条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期间的重大事项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置。
第七条 严格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一天以内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请假,两天以上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委(室)工作人员一天以内向委(室)主任请假;两天以上由委(室)主任审核,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请假人员应在批准假期内返回单位,并及时向批假的领导报告,到常委会办公室履行销假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履行续假手续,按规定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全年请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
第十条 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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