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保障办法
(2009年6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是区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条件和服务,提供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司法保障和知情知政保障。
第四条 提供时间保障。
(一)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为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供时间保障。
(二)代表所在单位应根据代表的意见和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对代表所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做出适当的调整,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
第五条 提供物质保障。
(一)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期间,代表所在单位必须按正常出勤对待。有固定收入的代表,其在执行代表职务往返途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代表所在单位依法按出差标准予以报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组织代表活动的单位对其执行代表职务期间包括往返途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予以报销,并对其执行代表职务按天数根据财政规定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
第六条 提供司法保障。
(一)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发言和表决,以及闭会期间参加各种代表活动的发言,不承担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其他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依法惩处。
(二)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许可,代表享有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劳动教养、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留置盘问、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权利。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提供知情知政保障。
(一)国家和社会要主动为代表提供有关知情知政资料。除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外,应根据代表的要求向代表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代表了解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约见,向代表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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