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表彰办法
(2009年6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小组)的作用,促进区人大代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镇、街组成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人数较多的,可在区人大代表联系组下分设若干个区人大代表小组。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评选表彰对象为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小组。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承办。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的表彰名额,按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小组)总数的40%左右确定。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每届表彰两次,分别在该届的第二、四年度后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彰。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二)制定区人大代表联系镇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考勤、述职等制度;
(三)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区人大代表活动内容;
(四)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区人大代表活动,每个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小组)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较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区人大代表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及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平均出勤率不低于80%;
(六)应有30%以上的区人大代表向区选区选民进行书面或者口头述职,经测评均称职者;
(七)至少有70%的区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并向人民群众反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及时写出代表联系组(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汇报,并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八条 评选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街人大(工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评选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的申报材料;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形成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初步名单;
(三)在《永川人大》、区人大网站上公示初步名单;
(四)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会将初审推荐名单及评选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小组)进行表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区人大代表先进联系组(小组)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