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2011年3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和专题调研内容:
(一)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在不同时期内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四)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条 视察和专题调研主要形式:
区人大代表要按照代表联系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视察和专题调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联系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代表个人的要求,经代表联系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代表联系组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视察和专题调研要求:
(一)以集体方式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时,代表联系组要认真做好视察和专题调研准备工作,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内容,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
(二)被视察调研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和调研,实事求是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视察调研时可以由代表联系组邀请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代表通过视察和专题调研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联系组要汇总梳理,形成书面建议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五)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应形成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由代表联系组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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