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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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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0527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工作评议对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执行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所列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可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进行评议。

第八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  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十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评议内容,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的调查,可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形成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由评议调查小组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开展评议调查时,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评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评价。

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测评时,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为基本满意。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向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接受评议。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会议提出的评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送有关部门和单位,评议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认真整改,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评议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责成评议对象限期改正或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

()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依法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对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涉及重大问题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责成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评议中涉及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其他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凡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评议调查组成员或对向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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