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办 法
(2003年5月14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大常委会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履职情况。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指导镇配齐人大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和人大办公室工作人员;帮助解决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政治、经济待遇;督促落实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例会和代表活动经费。
第五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代表培训工作,提高镇人大代表和镇人大工作者工作水平。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人大工作者,采取专业培训、党校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或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镇换届选举工作,并积极向区委推荐人大意识强、人民群众信赖、热爱人大工作、热心为民办事的人大代表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主席团组成人员人选。
第七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提高会议质量。
第八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建立健全代表视察、调查、代表小组学习等代表工作制度,帮助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第九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的关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
第十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内容,依法对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镇人大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监督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大胆探索镇人大工作,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镇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工作部门分片联系镇人大工作,指导帮助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健全主席团、主席,代表小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镇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会议、学习、调查、视察、联系代表、走访选民等制度。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列活动,邀请有关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参加或列席:
(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视察或开展执法检查;
(三)区人大代表或重庆市人大代表视察;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选举依法制止、纠正或撤销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或责成镇人民代表大会自行撤销或纠正。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镇人大工作实行工作指导和目标考评。主要内容是: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推进工作情况;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情况;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的情况;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上级人大交办有关事项的情况。对在人大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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