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
(2003年11月13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办理,确保落实。
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限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须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延期或分阶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了解、催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时,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提出询问、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时,“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如实汇报。对在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认真办理落实;对久拖不办、办理不力的,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督办。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办理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较好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及时研究或逾期未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落实情况的,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拒绝办理的,视其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依法予以罢免或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六条 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评议内容。
第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督办,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