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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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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61110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44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区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称为信访。

信访人给常委会领导的来信,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按领导批示受理。

信访人给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来信,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受理。

信访人反映各级人大代表有关问题的信访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受理。

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受理。

常委会建立与一府两院联合接访制度和主任接待日制度,所受理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二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收到信访人来信后,应当进行逐件登记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三条  常委会建立信访工作定期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半年一次,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一府两院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的重点是:

(一)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综合分析,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通过《人大信访简报》进行反映。

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每月应将信访工作情况通过《人大信访简报》进行通报。

第四条  信访件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及重大社会动态等,受理信访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汇总,送常委会领导阅示。

 

第三章    信访件的转办或交办

 

第五条  信访件的转办或交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受理的信访件,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签注意见后交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发函转办或交办。

应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应由驻永部队处理的信访件,函请驻永部队处理;

应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处理。

第七条  常委会领导的信访批示件,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涉及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调查或督办的,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将信访批示件复印送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存查。

第八条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交)办的信访件,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在收到之日起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信访件阅办笺》,交常委会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办理。

第九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所受理的需留存的信访件应及时交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登记。

 

第四章   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十条  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单件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及时反馈。认为该信访件不应由承办单位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办理建议,及时将信访件退回。

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办理结果后,应及时反馈受理信访件的常委会领导或办事机构;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直接督办的信访件,收到反馈办理结果后,签注审查意见反馈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从收到转办的信访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件的督办

 

第十二条  常委会领导的信访批示件,属督办范围的,根据领导批示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对以下发函交办的信访件进行督办:

(一)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

(二)反馈的结果没有作明确答复的;

(三)具备解决信访问题的条件而没有解决信访问题的;

(四)需要作其它说明的。

督办的方式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派人督办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请收函部门或承办单位派人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承办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转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异常信访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异常信访:

(一)信访人在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或会议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会场,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碍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常委会机关及周围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常委会机关及周围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异常信访情况的处置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异常信访情况的协调和处置。

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或批评;

(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

(三)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信访。

 

第七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常委会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会建立统一领导、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常委会各办事机构都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馈赠。

(四)与信访事项或是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授权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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