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代表工作 >> 代表工作制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背景色:#F9F6AF #9FDBF5 #DFDFDF #F9D1D9 默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性融资资金管理

监督办法

 

2008112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融资的监管,保证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资金,是指以区政府信用为基础,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需要,通过区政府确定或委托的区国有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融资主体借入,以抵押、担保等方式,并以项目收益和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主要用于基础性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借贷性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融资资金及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行为的监控机制、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偿债机制,量化风险值,做到债、权、利统一,借、用、还衔接,并完善相应奖惩措施,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条  区政府应加强对融资工作的领导,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好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对融资资金的管理和融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融资工作和融资资金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  融资计划及项目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

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负债水平、发展态势等情况,按照相应的程序和办法编制。

第八条  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编制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对重要项目和有关编制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次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情况。

融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应单列项目的有关情况(含可研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区政府初步审查的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组成;

(三)偿还融资债务的计划、来源和措施;

(四)上年度末的融资余额和分年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审查后,形成相应的审议意见及时交区政府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对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在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年度融资计划总额内的新增融资项目,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财政预算草案中反映偿债准备资金计划,经年初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公司负责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协助和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制定统一的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融资资金的协调和监控,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行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各实施单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定期上报投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融资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区政府在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或资金用途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各实施单位和公司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列支费用。

第十六条  融资项目应主要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融资资金本息主要通过项目运行产生的效益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融资建设项目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预算的责任制。

第十九条  使用融资资金的新增建设项目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超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报批,单项金额超预算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结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实际融资到位情况及项目安排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区人大代表对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视察、调研。各项目管理单位、融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和搜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汇总,交由区政府研究并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的融资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融资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重点审议以下内容:

(一)融资计划落实情况和融资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

(三)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各公司的运转情况;

(五)变更设计和增加投资而调整当年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情况;

(六)债务偿还情况;

(七)其他应审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审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应根据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的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情况进行评估,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逐步建立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情况报告,融资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融资资金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凡我区政府性融资资金的借、用、还管理及监督等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的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按监督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相关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