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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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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

 

2003514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44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工作内容是:了解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了解代表对全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完成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任务、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代表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代表组(小组)活动,经常走访常委会指定联系的人大代表。

第三条  在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未参加专题调查的组成人员要主动安排时间走访联系代表,做好审议议题发言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代表视察活动。在视察中,应针对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办理,增强视察实效。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收集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作好记载,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一般问题的,联系人可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大问题,经调查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要认真执行职务,主动与人大常委会联系,受邀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大问题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视察时,应认真作好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发挥应有作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交流、推广代表工作经验,建立代表表彰制度,引入代表工作激励机制,对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以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是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活动的有关事宜,接待和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汇总区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收集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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