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
(2003年5月14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工作内容是:了解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了解代表对全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完成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任务、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代表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代表组(小组)活动,经常走访常委会指定联系的人大代表。
第三条 在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未参加专题调查的组成人员要主动安排时间走访联系代表,做好审议议题发言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代表视察活动。在视察中,应针对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办理,增强视察实效。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收集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作好记载,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一般问题的,联系人可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大问题,经调查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要认真执行职务,主动与人大常委会联系,受邀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大问题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视察时,应认真作好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发挥应有作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交流、推广代表工作经验,建立代表表彰制度,引入代表工作激励机制,对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以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是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活动的有关事宜,接待和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汇总区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收集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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