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04年2月18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范围
代表联系选民原则上按选区划分。一个选区有两名以上代表的,可共同联系选区内的选民,也可以分工联系选区内选民。
二、联系内容
(一)听取和反映选民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选民;
(二)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
(三)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三、联系方式
(一)走访选民;
(二)邀请选民座谈;
(三)定时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四)在选区内各单位邀请联系人;
(五)在选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联系信箱;
(六)向选区内各单位或选民印发代表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
四、联系要求
(一)代表在选区内应固定联系一至二名选民。
(二)代表每年应选择有针对性的问题开展一次活动,并通报代表组。
(三)代表在参加代表组活动期间,应汇报联系选民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认真负责办理,向选民通报办理情况。
(四)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应认真负责地为本选区选民办一件实事,提出一件以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接受选民监督。
(五)代表联系选民可以要求代表所在地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协助。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代表组开展活动的具体指导,严格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履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制度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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