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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代表永川联系组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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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代表永川联系组工作办法

 

2011315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永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更好地发挥在永市人大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川区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建立代表联系组。代表联系组组长在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代表联系组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联系组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活动。活动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五条  代表联系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

(四)走访选民,听取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述职,交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第六条  代表联系组应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查、联系、总结、述职等活动,加强代表履职考勤、履职档案管理。

第七条  代表联系组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研究拟定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八条  代表联系组要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地走访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将收集到的问题形成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代表要经常以走访、邀请座谈、接待、设置联系信箱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回答人民群众的询问。

每位代表要固定联系1-2名永川区人大代表或群众;每季度至少有针对性地走访区人大代表或群众一次,参加代表联系组活动时,应汇报联系区人大代表或群众的情况。每届任期内,代表应为群众至少办一件好事实事,至少提出五件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联系组要及时汇总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

第十条  代表联系组要加强与永川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永川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组将代表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等情况做好考勤记载,每年公布一次,并呈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二条  代表联系组对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和各镇街人大(工委)告知。

第十三条  代表联系组安排代表向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届内述职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名额的50%

代表述职的内容:市人代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包括出席市人代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和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联系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监督和协助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为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做工作的情况;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

代表联系组要将代表的述职情况及时呈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四条  代表联系组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职情况作好记载,每年在代表联系组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代表联系组组织代表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受法律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代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代表联系组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评议、代表联系组活动时,会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活动中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相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代表个人和其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于代表和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上级办理的,可以书面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永川区职权范围内的,向永川区的有关部门反映。代表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联系组依法维护代表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关心代表,帮助代表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代表联系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落实。

第十九条  代表联系组和市人大代表的服务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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