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监督办法
(2010年7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信访条例》,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对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转而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监督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牵头办理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监督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及相关工作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二章 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提出和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信访办统一受理、登记、立卷、归档。
第六条 信访办与法工委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应加强协调配合,认为属于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应提出会商意见,由信访办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不作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由信访办按照《重庆市信访条例》作一般信访案件处理。
第三章 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进一步审查的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法工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法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约请信访人和有关承办单位了解情况。
第九条 有关承办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如遇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时间跨度较长等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书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条 在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对属于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 在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限送交报告的;
(二)拒绝通报情况或报送书面办理情况的;
(三)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决定的;
(四)阻碍、干扰特定问题调查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和质询的;
(六)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妨碍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十三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责任,应当同时依法追究被监督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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