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制度
(2004年2月18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参与信访的区人大代表每次不少于三名,由代表阅看群众来信,并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供给区人大代表阅看的信件,内容应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是重复信访、有关部门久拖不办等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和有关工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提前做好初选和情况了解等工作,办公室统筹后送常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参与信访阅办会议时,信访办公室和有关工委应向代表介绍初步了解到的信访案件有关情况。信访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情况、回答询问。对代表提出的办理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同志综合后,当面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时办结。
第五条 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要求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函告参会代表。到期不能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结时间。信访办公室和有关工委应做好督办和催办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