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大机关工作需要,提高人大机关服务水平,正确履行办公室办事和参谋职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决定、监督、任免权和处理公务的具有效力的规范格式文书。所有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效率、保密、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准确、迅速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机关各委室和镇、街人大(工委)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委室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支持,主动配合,以保证公文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
第五条 区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实施办法、规则 用于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四)意见 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对重大问题作出审议意见或处理办法。
(五)公告 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发布会议作出的重大事项。
(六)通知 用于发布地方规范性文件、任免干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八)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
(九)报告 用于向区委或上一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请示 用于向区委或上一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一)批复 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二)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事项等。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四)议案 用于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或主任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本级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需会议讨论议决的意见建议。
(十五)简报 用于传达人大系统工作信息、领导讲话、总结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十六)介绍信、证明信及电报、柬、辞等礼仪公文。
第六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应遵循公文的格式。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版头、份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秘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按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标注于密级之下或在标题中表明。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或者左下方。如永人发[1997]×号或永人办[1997]×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主要内容和文件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居中排列。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罢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以署最后一个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决议、决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正文后没有落款,即没有单位名称和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加盖印章页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按人大机关有关公文主题词要求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未页下端。
第七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21Omm×297mm)。左侧装订。
人大机关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或小2号)标宋体字,主送机关、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抄送单位用3号仿宋体字。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
第八条 人大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文件》用于发布地方性文件、“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干部任免、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转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批转“一府两院”和镇、街人大(工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用于人大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宜,镇、街人大(工委)的请示,转发上一级机关的文件,发布有关事项,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商洽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间的工作并询问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事项等。
(三)《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文件》用于党组向市委报告、请示工作。
(四)《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用于公布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刊。
(五)《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主任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六)《永川人大》用于报道全区人大工作、镇、街人大(工委)工作和代表工作动态。每两月出刊。不定期用“特刊”形式传递人大代表对关注的、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三)原则上不得同党委、政府及其他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般 只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 ,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办公室可退回呈报机关。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讲话、会议纪要,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四章 公文起草
第十三条 秘书人员起草文件,是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公文拟草应本着“谁主办、谁拟稿”,按委室分派的原则进行。起草重要文件应当由领导人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明确拟文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办法。
第十四条 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标题中有数字时,一般用汉字标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使用统一格式的拟稿纸,并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字迹要工整。不得用红墨水和圆珠笔书写公文。
第五章 公文校核
第十五条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室或相关委室负责人进行校核。
凡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送常委会领导审批之前,一律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核稿。公文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是否需要以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如属委、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电话等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建议不发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工作范围,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由起草者按规定修改。
(四)涉及热点、难点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事项是否协商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审议、决定的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达、密级、印发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起草者协商并提出修改意见后请其修改。
第十七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五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由领导人审批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区人大常委会文件
1、区人大常委会文件由人大办公室负责运转,经涉及文件内容的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常委会主任签发。
区人大党组文件由人大党组书记签发。
3、经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
1.属于人大常委会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或转发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发。
2.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书写齐全。
第七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过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刷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送市人大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签收、拆封。签收者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包括传真、电报、特快专递等)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凡署名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信件,除亲启、绝密件和有特别交待的外,一律由办公室秘书科拆封,按其内容和性质分别处理。送办公室和各委室的信件,由办公室和各委室拆封和处理。
(二)登记 办公室秘书科对需纳入收文办理的,应编号、登记,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各镇乡、各部门、各单位的抄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三)拟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常委会主要领导或联系领导批示拟办意见。
(四)请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联系领导批示或相关委室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委室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委室。
(五)分发 办公室秘书科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分送有关领导人和委、室。分发要履行签领交接手续,确保公文安全。
(六)传阅 办公室秘书科按照公文主送要求,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
(七)承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委根据来文主送单位、公文内容,按照领导提出的注批、注办意见和拟办意见,结合职权范围及时办理公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凡需报请上级和对外答复的承办事项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八)催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和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时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催办可采用电话、书面(填写催办单)、派人或开会催办等方式。
(九)核发 办公室秘书科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 凡以区人大(含人大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均由办公室文印室负责印制,确需外面印制的,应经办公室同意。
1.一般文件应在二至三天内印出,急件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印发。
2.常委会、党组、办公室以及由办公室起草的综合性文件资料、简报、常委会领导讲话材料由秘书科负责校对,文印室装订。
3.各类文件、资料印刷后,底稿及存本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不得有失秘、泄密发生。一般公文应在一至三日内发出,急件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发出。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秘书科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三条 人大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变更范围须经发文机关或常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复制上级机关的秘密文件,须按规定办理,翻印件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或份数;复印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秘书科应按照规定定期清理公文。秘密公文根据规定进行清退和销毁;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销毁公文由二人监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办理退(离)休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七条 编印(汇编)上级机关的公文应严肃慎重,涉及秘密公文须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第九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秘书科应在次年4月底前立卷。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科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条 立卷工作的方法、步骤及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类文件、资料移交档案室后,由档案室负责清理立卷,积极提供利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