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促进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档案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代表履职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代表个人基本情况、简历、先进事迹及履行代表职责、受表彰情况、出席人代会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联系选民情况等;
(二)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复函、回执;
(三)代表获市、区人大常委会表彰的荣誉证书;
(四)代表参加人代会审议发言情况;
(五)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述职报告及选民对代表履职满意度的测评情况;
(六)代表被有关部门聘为监督员的聘用证书;
(七)代表捐赠款物情况;
(八)代表个人先进事迹和代表宣传人大制度及代表工作文章;
(九)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三条 代表履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一)代表履职档案按照一位代表建立一个卷宗,统一存放在区人大常委会各代表联系组“代表之家”;
(二)代表履职档案由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将组织代表活动及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相关资料及时收集、登记、整理,由代表联系组组长审核后,及时归入代表履职档案;
(三)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负责本代表联系组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强代表履职档案保密管理,不得随意泄露代表有关信息。
第四条 代表履职档案是对代表任职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职代表义务等方面情况的真实记载,是考核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作为代表换届选举时参考。
第五条 代表履职档案按届别存档,档案保存时限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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