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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发布日期:2012-10-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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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2004218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744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大代表的监督,促使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每届应有30%以上的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后,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安排。代表述职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的内容:

()区人代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情况;

()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各种代表活动、联系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并督促解决选民反映问题的情况;

()监督和协助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为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做工作的情况;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形式

()述职按选区进行,述职对象是本选区村居委会和选民代表,选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代表述职后要听取选民意见,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评议。可以专题述职,也可以结合其他内容进行。

()因故不能面对面向选民述职的区人大代表,可以书面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代表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代表组应制定区人大代表述职年度计划,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后,代表组要及时填写代表述职及选民评议情况登记表,附代表的述职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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