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2004年2月18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大代表的监督,促使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每届应有30%以上的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后,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安排。代表述职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的内容:
(一)区人代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情况;
(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各种代表活动、联系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并督促解决选民反映问题的情况;
(三)监督和协助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为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做工作的情况;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形式
(一)述职按选区进行,述职对象是本选区村居委会和选民代表,选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代表述职后要听取选民意见,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评议。可以专题述职,也可以结合其他内容进行。
(二)因故不能面对面向选民述职的区人大代表,可以书面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代表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代表组应制定区人大代表述职年度计划,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后,代表组要及时填写代表述职及选民评议情况登记表,附代表的述职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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