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
(2009年6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提高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优秀建议)的表彰范围为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成立代表优秀建议评选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人事代表工委、部分区级承办部门、部分区人大代表组成,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承办。
第四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表彰一次。表彰代表优秀建议的数量分别按区人大代表在当年度内提出代表建议总数的5%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根据代表建议的数量和质量,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代表优秀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建议内容应为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代表建议内容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代表建议引起了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经依法办理后,对推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四)代表建议格式规范。
第六条 评选代表优秀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代表优秀建议可以由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小组推荐,也可以由区人大代表自荐,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优秀建议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材料;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代表优秀建议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初审后,提交代表优秀建议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代表优秀建议表彰初评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三)代表优秀建议表彰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获得代表优秀建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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