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11年3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议题调查前,将议题内容和审议时间印发给每位代表,由代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工作实际,自主填报选择参与的议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自愿填报参与的议题,经统筹研究确定后,安排代表参加相关议题的调研、视察、检查和列席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时,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第五条 参与审议的代表可以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跟踪落实活动。
第六条 代表应按照议题调研、审议的安排计划,作好活动时间安排,按时参加相关议题的调研、审议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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