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0年 1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规范和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的对象为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的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情况;
(三)涉及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紧迫的问题。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代表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约见。约见可由一名代表提出,也可由若干名代表提出。约见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约见的事由以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代表专项工作视察一并约见。
第五条 被约见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如特殊情况,被约见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约见,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涉及国家机密,约见双方应共同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被约见人应认真如实回答和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
约见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将约见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报主任会议备案,并督促落实。
被约见人应在代表约见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责令被约见人重新答复代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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