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旁听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案件办法
(2004年2月18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的案件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旁听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区人民法院对区人大代表的旁听活动应当热情接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区人民法院应将建议旁听的案件案由、起诉书简要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公诉案件的公诉人以及拟邀请人大代表人数等情况于开庭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名单。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旁听案件意见建议表。区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活动后,就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对庭审活动中审判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公诉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区人大代表旁听的意见、建议,并统一整理,反馈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区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旁听的区人大代表。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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