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五个永川建设·人大代表在行动”
人大代表捐款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五个永川建设·人大代表在行动”(以下简称“代表行动”)人大代表捐赠资金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资金募集原则和方式:
(一)资金募集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宣传动员,取得代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严格接收捐赠手续。资金捐赠可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由“代表行动”协调办公室负责收取,并将捐赠资金转入指定专用账户。捐赠者须按要求填写认捐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等。“代表行动”协调办公室在接收捐赠时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
第三条 捐赠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代表捐赠资金专项使用于“代表行动”项目;
(二)定向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由“代表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
(一)由“代表行动”各项目承办单位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代表行动”协调办公室根据各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代表行动”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使用计划经“代表行动”领导小组书面签批后,按计划将资金划拨至各项目承办方,由项目承办方负责人签收,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捐赠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大常委会建立捐赠资金专户,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
(二)成立专门的捐赠资金管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管理和监督代表捐赠资金的使用;
(三)严格遵守捐赠资金使用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有关款项,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资金管理人员须确保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资金支出的完整记录及各类凭证,按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完善资金支出明细登记;
(五)加强对捐赠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监管,准确掌握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反馈。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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