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原则
机关的接待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范围
(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的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二)市内外各级人大的来访人员;
(三)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四条 接待程序
各委室对口接待重庆市人大各委室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各委室。如遇重要接待由办公室牵头,制定接待方案,组织实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接待安排
(一)住宿:部(省)级领导安排住套房,厅级领导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
(二)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方可在外定点餐馆用餐,每人每餐控制在30元以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超标的,应事先征得领导同意。
(三)用车:根据来永客人的实际需要经车队统筹调度后安排车辆,做到轻车简从。
第六条 接待纪律
(一)接待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文明节俭的原则;
(二)接待人员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接待标准,认真执行相关接待规定;
(三)严格控制对口接待的陪同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数;
(四)严格保守接待机密,重要接待任务的接待手册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公共场合不得谈及领导行踪及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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