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印章、介绍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同意,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二条 印章、介绍信保管人员不得加盖、开具空白凭证。因特殊原因需开具空白凭证的,须经使用人必须向开具人汇报使用结果,开具人应作好记载备案。
第三条 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须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加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使用。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文件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以及联合行文的文件,须经常委会文件签发人同意后用章。
第五条 填写介绍信须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制发。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等保管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机要工作有关规定,违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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