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机关经费开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计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
(三)监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要切实做到开支项目在财政预算定额内安排,在财经制度监管中实施。
第五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的经费情况确定当年机关各委室的专项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使用,一年一定,超支不补。专项工作经费包含培训费、考察费和公务接待费等。
第六条 经费审批:
报销票据须系合法发票和国家正式收据
(一)公用经费的审批报销: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办公室统筹草拟月度采购计划,送常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经手人持合法票据,行政科复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差旅费的报销应严格按照《永川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经批准因公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的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给予补助。差旅费报销原则上一月一次,由出差人填写报销单据,办公室行政科按机关出勤考核记录复核后送办公室主任审签。
(二)专项工作经费的审批报销:按照专项经费“专款定额,超支自负”原则,由各委室负责人签字并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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