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3年11月13日永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增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透明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推进我区民主政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可安排三至五名公民旁听。
第四条 旁听公民通过自愿报名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请单位推荐及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旁听公民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建议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确定。
第六条 对确定的旁听公民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采用邀请函或电话方式告知开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第七条 旁听公民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分钟前,凭本人身份证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取旁听证及会议材料。并凭身份证和旁听证到指定席位就坐,严格遵守会议各项规定。会议期间,旁听人员可以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公民参加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永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