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永川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审(评)议意见研究办理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更好地促进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评)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时,综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的意见。
审(评)议意见具体包括对“一府两院”报告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一府两院”办理。
第三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评)议意见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办理措施和办结时限。
第四条 “一府两院”在办理审(评)议意见过程中,应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在1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研究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3个月内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办理措施和整改效果。对涉及面广、受现时条件限制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在审(评)议意见办理截止时间前15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延长办理时限。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建立审(评)议意见督办台帐,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常委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进行督办。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评)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交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初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审(评)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一府两院”办理审(评)议意见的报告,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报;
(二)对审(评)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到位的限期继续办理,并再次报告;
(三)将审(评)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审(评)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审(评)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对不满意人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重新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对没有办理或未能落实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评)议意见及审(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公报》、永川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审(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一府两院”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审(评)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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