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永川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提升调研报告质量,推动永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调研(以下简称“调研”),是指根据全区中心工作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所进行的专题性质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条 调研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实情。
第四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2个以上调研议题,形成次年常委会调研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各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调研议题,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调研活动应成立调研组,综合性课题可分为若干调研小组,由常委会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区人大代表为成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参与。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委委员每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项议题或课题的调研。
第七条 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调研议题制定调研工作方案,明确调研目的、主要内容、调研范围、调研方式、调研时间,并做好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衔接。调研工作方案须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
第八条 相关工作机构应提前7天向参加调研的人员发出调研工作通知,并为参加调研的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务信息等资料,组织学习议题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 调研组应根据工作方案,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调研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七条实施意见和区委二十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组成员可现场提问,对被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接受调研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场作出答复或解释说明,向调研组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调研组应按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的要求,对调研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草拟调研报告。撰写调研报告应注重真实性、准确性、针对性和综合性,做到事实清楚、分析中肯、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建议可行。调研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征求调研组成员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调研报告,须经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审阅同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调研报告,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视情况对调研报告按如下途径处理:
(一)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送区委决策参考;
(二)反馈“一府两院”,督促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三)报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信息》、《重庆人大调研》等;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审议;
(五)在《永川人大》和相关媒体刊登;
(六)组织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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