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何兴富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华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冉 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李正辉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魏兴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龙 锋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贺 刚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陈 静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连勇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
贺 刚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继红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冉 毅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正辉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魏兴梅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龙 锋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汪 莉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梁建明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李建政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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