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管理,确保机关车辆安全运行,确保机关公务用车良好运转,更好地为常委会工作服好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机关车队在办公室行政科的指导下负责机关车辆的统一管理、调配使用,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三条 车辆调度要保证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公务活动用车。各委室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须提前告知车队,由车队统筹安排用车。
第四条 车辆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实行行车公里数和外出线路登记,行车补助以出车登记情况为依据由车队队长审核,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工作日实行考勤制度,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应在指定地停放,驾驶员应随时待命,听从车队统一调度。节假日驾驶员出车要事前向车队队长报告,如不报告视为私自出车,一切责任自负。
第五条 车辆维护
(一)车辆保养。驾驶员必须按技术要求按时对所驾驶车辆进行保养。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完成,二、三级保养由驾驶员协助修理厂完成,同时做好维修情况记录。
(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项目应坚持多方寻价、比较优选。一般维修项目由本车驾驶员提出申请和维修项目报价单,经车队队长审核同意后,根据维修项目填写《保修单》到指定的公务车定点厂家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经办公室行政科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车辆维修中,驾驶员不能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维修。送修车辆驾驶员要跟车盯修,确保车辆维修质量。车辆维修后驾驶员应核实金额、材料价格、工时等费用,并在修车材料单上签字。凡报修金额超过50元的部件,驾驶员应将更换的部件返回车队备查验收。驾驶员事前不汇报,擅自送车维修,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第六条 车辆保管。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确保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开车、酒后驾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造成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负责。夜间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停放的,由驾驶员报告车队队长。未经同意私自在外停放,如发生车辆丢失,驾驶员按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七条 车辆用油。实行统一油本管理,车辆加油由驾驶员根据出车通知单核定的行驶里程向车队提出用油计划,并按核定标准审查后凭油本到油库加油。除长途行车外,驾驶员不能途中擅自加油。
第八条 车辆运行经费按当年财政预算标准由机关车队安排使用,不得超支。经费项目包括: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洗停车费、审检费、车辆使用税费等(保险费已由财政代扣)。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每月报销一次;市外行车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按次报销,报销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费用实行保修单制度,经车队队长审签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应按照“热情、周到、安全、及时”的要求,搞好行车服务。做到出车前任务清、线路明、车况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安全行驶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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