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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食药监工作必须合法
发布日期:2017-03-02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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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食药监工作必须合法

永川区宝峰镇人大   李川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本人认为,我区食药监工作在守法和执法过程中,仍然有不规范的地方,鉴于此,本人对我区食药监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领导和食药监的领导、同志参考,有不当、不妥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食药监所与镇食药监办不可混为一谈
  (一) “所”与“办”人员的性质不同
  在永川,除几个办事处下设有食药监所以外,其余的镇均没有设立食药监所,那么在镇政府内设的是什么呢?我们均把它称为镇食药监办,它与食药监分局设立的所是不同的一回事。镇食药监办是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公章,它的人员是在各编制内抽调的人员到食药监办从事工作,流动性、随意性那当然不必说。而食药监分局在各镇的设置呢?有吊牌、有挂牌,唯独就是没有人员。现在的群众,误把食药监分局派出所的吊牌与镇政府食药监办的人员混在一起。成了“两块牌子,一批人员”(事实上我们很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即食药监所就是现在这样:区里的牌子,镇里的人,它就成了食药监所。按法律来讲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们知道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服务人员,是服务性质,要去行政执法必须办理相关的行政执法证,而且在办证时也要备案,执什么法办什么证。而食药监分局的所是执法性质,应该是执法人员,两者根本不可能是一套人员。现在工作是怎么操作的呢?镇食药监办的人员拿的是食药监分局的执法文书,但他又不是食药监的人员,因为他没有食药监分局的执法工作证,而且不领食药监分局的待遇,充其量就是食药监分局的义务宣传员,但他却要代食药监分局去执法。这样一来,如果镇食药监办人员一旦在工作中与被执法者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吃亏的当然是镇食药监办人员,如果提起行政诉讼,那是必败无异。
  (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6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各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是食药监分局设立食药监所的依据。
  镇政府设立食药监办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基于这个因素安排一些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也是正确的。
  (三)目前食药监分局的工作人员与镇政府食药监办人员所持证件不同
  食药监分局的工作人员持的是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执法证。而镇里的食药监办人员所持证件要什么证?要么是计生执法证,要么持的是综合执法证,或审计执法证。我们还没有了解到持有食药监执法证的。
  (四)不能理解为委托执法
  法律和法规都规定。执法权是法律和法规赋予的。不能相混。也就是说:各自在自已的权限范围内执法。。就如公安是执法人员,法官也是执法人员。法官能去代替公安执行公安的法吗?如(治安处罚法).法官的开庭审理公安可以吗?都是不可替代的。要委托执法的话还必须有依据。而且要有委托文书的,不是说委托就委托的。
  所以食药监局不能滥用政府赋予的考核职权,把本应是自己的工作硬性交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去违法做。这样做的结果,怕就怕有人认真。特别是十八大后,习主席要求要全面依法治国。我们政府工作人员理应带头。否则就要承担不必要的后果。
  二、食药监分局给镇设的“食药监办”下办案的工作目标考核也是不科学的
  食药监分局对镇设的“食药监办”可以进行业务指导,并没有领导权、指挥权,食药监分局凭什么要给镇食药监办下不应属镇食药监办职责的目标考核细则。如:永川食药监[2016]141号,特别是在《细则》中,还把“稽查执法”指定给各镇食药监办去完成,而且还要考核,执法权都没有,考核什么,这不是一个笑话吗?这是完全违背《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的。在区药监分局给各镇食药监办的“事权划分”通知中(永川食药监[2016]120号)倒数第4行写到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行政处罚事权: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239号文的解读
  渝府发[2013]239号文是2013年12月25日制定的,我的理解是:那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职责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把一个食品监管工作划归4个部门去管理,可能都去管,可能都不去管),面对新情况的应对办法,同时也可以看出是重庆的一大举措,为后来的修法奠定了基础。从另一角度来说,无论是质监局。还是工商局都是重庆直管的情况下。而且法律还没修改的情况下,那么食药监局也应归重庆直管。进行垂直管理也是时代的需要,是探索。
  2015年4月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后。那么各种管理体系都理顺的情况下,就该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了。因此也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废除该文或制定新的文件代替该文。没有明确改与不改,下面也不好办,未改之前,也只能执行
  四.镇食药监办到底职责是什么?
  本人认为食药监办只有以下6个方面的职能:
  1、承担镇政府完成区(或县)级政府对镇的食品、药品监管考核。
  2、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3、督促辖区内的村民严格依法办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许可证件等。
  4、支持食药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辖区的执法。
  5、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救助,维持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防止事故及事态的扩展。
  6、其他。
  五.解决不合法、不合规问题的建议
  1.区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成立属于自已的区食药监局。而不是直辖市设的食药监分局。
  2.由区食药监局在各镇直接设立食药监所;就像派出所,司法所,检察室等那样。成立派出机构。
  3.将各镇食药监人员编制、人员、财务全部划转到食药监局。改成食药监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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