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永川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接待领导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二、接待对象
区人大代表。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为“主任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室
五、接待内容
接待代表的内容与代表依法履职相关,不涉及信访个案和代表个人私事。主要有以下内容:
1、涉及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2、涉及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问题;
3、涉及区“一府两院”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4、涉及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问题;
5、涉及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6、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7、社情民意;
8、其它需要反映和解决的问题。
六、意见处理
接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归纳整理,提出交办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审定后,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应将研究处理情况,一个月内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将有关情况报告常委会领导,并反馈给区人大代表。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人员分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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