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范围
代表所在选区选民,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向人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执行代表职务优先的原则,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联系组组织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回答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在区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站)和所在选区内公开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区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选区选民5名,广泛联系其他选民,可以相对固定联系村(居)委会;
(三)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代表联系组组织开展的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四)采取走访、接访、电话联系、来信来访、电子信箱、座谈等多种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五)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镇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应邀参加镇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具体要求
(一)每人每季度至少个人走访一户群众;
(二)每人每季度在“代表之家”(工作站)至少参加一次接待来访群众;
(三)每人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
(四)每人每年度至少结对帮扶一户困难群众;
(五)每人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件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建议;
(六)每人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区人大常委会或联系组组织的学习培训;
(七)每人每年度撰写一份履职报告;
(八)每人每届内向选民述职一次并接受评议。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代表本人不直接处理,以书面形式交区人大代表联系组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程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区人大代表每年应将履职情况,填入《代表履职记录册》,交所在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装入代表履职档案;
(二)区人大代表应按照统一安排向选区选民书面或口头述职,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对本联系组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代表所在选区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区人大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在每年的代表工作计划中,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安排,组织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三)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应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评比表彰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时,应将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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