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物资购用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购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和领用。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各委室需购用物资,应书面提出采购计划、质量标准、规格要求,报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办理。
第四条 办公室行政科接到采购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根据库存情况提出具体的采购数量,按审批程序和权限送领导审批。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尽可能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 行政科应设置兼职保管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进出签领记载。
第七条 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应当分离。
第八条 日常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员应当填写领用清单,特殊情况未填写事后应当补填。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由行政科初审后按审批权限送领导审批。
第十条 行政科设置物资管理帐卡,定期核对物资库存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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