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4月11日永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永川区委的建议,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修订方案;
(四)本级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方案以及财政年度决算;
(五)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包括功能分区规划)的重要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变更方案;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确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措施和改革方案;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工交、商贸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措施;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七)镇行政区划变更和区人民政府序列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八)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休会期间区人民政府提请的急需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委托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但必须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区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和影响,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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